鲁幽:近代中国大学法的移植与本土化之路

近代以来,中国发生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是思想上的变局,也是制度上的变局。在思想上,西方教育、法律、政治等理念传入中国,引发国人思想理念的大转变;在制度上,经过对西方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改造,中国逐渐形成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和教育体制。在变局中,中国大学经历了由传统大学向现代大学的转型,中国大学法也经历了由萌芽到成熟的发展历程。大学法是国家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法的形式对大学的办学宗旨、学

近代以来,中国发生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是思想上的变局,也是制度上的变局。在思想上,西方教育、法律、政治等理念传入中国,引发国人思想理念的大转变;在制度上,经过对西方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改造,中国逐渐形成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和教育体制。在变局中,中国大学经历了由传统大学向现代大学的转型,中国大学法也经历了由萌芽到成熟的发展历程。大学法是国家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法的形式对大学的办学宗旨、学科设置、设立条件、学位制度、治理结构及运行模式等重要事项作出专门规定,进而形成规范大学组织和运作的根本性文件。

20 世纪上半叶,近代中国大学法的实施和大学改革的成果集中体现在国立大学。因此,本文主要以国立大学为研究对象,讨论这一时期大学法的运作实践。在这一时期,中国大学法大致可以划分为清末新政、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四个阶段,政府在每个阶段都颁布了专门规范大学(或大学堂)的法律,如《大学令》、《国立大学校条例》、《大学组织法》和《大学法》,这些法律浓缩了中外大学教育的精神和制度,呈现出不同的法律形态,不仅反映了世界大学不同阶段的历史成就,也彰显了中国现代意义上大学在其形成过程中对中国传统的继承、对国外大学模式的参照以及对大学内部力量的调节等方面的作用机制。

我国历史学家瞿同祖曾提出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予以研究的一个创新尝试,既是一部法律史,也是一部社会史。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将法律划分为“文本上的法律”(law in the book)和“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并认为后者才是更具现实意义的法的形式。二者都强调法的研究不能就文本而论文本,须在围绕静态法律文本分析的同时,还要看到文本之外的实践运作,唯有从文本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入手,才能真正把握法的真实面相。为准确把握近代中国大学法的发展演变,本文从两个维度进行分析:一是从法律文本维度,考察近代中国大学法在文本上的表现形态;二是从实践运作维度,考察近代中国大学法在实践中的运作形态,以文本与实践相结合为主线,客观呈现近代中国大学法移植和本土化的进程。

近代中国大学法的文本形态:移植与改造

近代以来,许多国家大学的创设和发展都是移植世界先进大学模式的结果。正如有学者提到的,近代中国大学的发展面临着两难境地:一方面,在内忧外患的动荡环境中,为实现救亡图存的使命,改革派不得不援用西方大学先进的制度和理念,以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国很难完全接受西方大学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思想,竭力维系中国的文化知识传统,以保持自己的民族特色。受国体政治、伦理秩序和文化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近代中国大学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西方大学理念和模式的影响与中国教育传统的自身惯性处于矛盾状态,致使近代中国大学法的发展演变表现为西方大学模式在中国的移植并不断被本土化改造的过程。

(一)清末移植日本大学的法律形态

清末时期,在“中体西用”思想下,为引进西方先进技术和制度,同时保留以“忠君”为核心的文化传统,清廷仿效日本大学,针对大学堂教育,先后拟定了三部章程,即《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和《奏定大学堂章程》。这三部章程虽然在名称上未冠以“法”或“条例”等字样,但都经皇权批准颁布,同时要求各省学堂“仿照办理”,因此,实质上具有法律效力,属于近代中国大学法萌芽阶段的成果。这三部章程整体上一脉相承,内容上略有差异,在组织架构、专业分类、课程设置等方面,有着浓重的取法日本大学的印迹。如总理衙门在起草《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之初,就发电驻日公使:“东京大学堂章程希速译”,有意仿效日本大学规程。随后,总理衙门邀请康有为代为起草大学堂章程,梁启超受命康有为,略取日本学规 ,拟定《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又如《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大学分科,俟预备课学生卒业之后再议课程,今略仿日本例,定为大纲。”当然,为满足清廷的政治需要,三部章程还对日本大学进行了改造。如在学科设置中,三部章程都规定以经史之学为主体,以西方学科为辅助。总体上,三部章程是在分析当时教育现状情况下,结合新式学堂的办学实践,参酌日本大学规程制定的,在文本上表现为对日本大学模式的移植与本土化改造的法律形态。

(二)民国初期移植德国大学的法律形态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便开启对中国传教育的改造运动,目标是建立与当时政权相适应的现代教育。1912 年,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大学令》,这是近代中国大学第一部专门立法,是民国初期大学教育革新的代表成果。19 世纪下半叶到 20 世纪初,欧美国家出现了波及世界的高等教育改革运动,其结果使德、美、英、日等国家都建立起了近代资本主义大学教育体制。其中,德国大学的影响最大,成为欧美多国纷纷效仿的对象,对民国初期大学教育改革也产生了深刻影响。时任教育总长蔡元培,不仅是民初教育改革运动主要倡导者之一,也是《大学令》最核心的起草人。蔡元培深受德国大学理念影响,在大学办学宗旨、科目标准、学位制度、治理结构、讲座制度等方面参照德国大学模式制定《大学令》。《大学令》总体上表现为移植德国大学模式的法律形态,对推动创建资产阶级政体下的现代大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北洋政府移植美国大学的法律形态

新文化运动爆发后,各种教育思潮和观点得到广泛传播和讨论,民主科学思潮大盛,中国大学教育改革运动开始由取法德国大学转向借鉴美国大学。1924 年,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国立大学校条例》,这是近代中国大学第二部专门立法,是北洋政府时期大学教育改革的代表成果。《国立大学校条例》在内容上保留了《大学令》关于办学宗旨、科目标准、学位认定、教授会和评议会等内容的规定,同时仿效美国大学教育思想和制度,对基层组织、选课方式、大学功能和管理体制等内容进行革新。如改“学门”为“学系”,将“学系”作为大学最基层组织,形成大学“校—科—系”三级管理体系。又如改“年级制”为“选科制”,逐渐建立以培养通才和专才为目标、以选科制和学分制为形式的教学管理制度。再如规定大学“得设推广部”,凸显大学服务社会职能,扩大大学的社会价值,推动实现“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职能在大学立法中正式确立。因此,《国立大学校条例》总体上表现为移植美国大学模式的法律形态。

(四)国民政府探索本土特色大学的法律形态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虽然大学数量增长迅速,但出现了“量多质次”、培养的人才规格不高的现象。在教育界强烈呼吁下,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重新制定颁布《大学组织法》,改革大学的设立与管理,以期尽快扭转局面。《大学组织法》颁布后,1934 年国民政府第一次修正,仅在第三条增加规定“大学之设立变更及停办,须经教育部核准”,以强化政府对大学设立的管控。1948 年再次修正,更名为《大学法》。《大学法》在组织结构、研究机构等方面对《大学组织法》作了少许修订,但总体上依然保留《大学组织法》的指导思想和核心内容。《大学组织法》和《大学法》在吸收前期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对大学的指导思想、大学分类、院系设置、大学教员和治理结构等进行本土化改造,超越了主要依靠“移植”的发展模式,形成体现中国本土特色大学模式的法律形态。如关于指导思想,二者都以本土产生的三民主义教育宗旨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关于大学分类,二者都规定国立大学、省立大学和私立大学三类,调整范围扩大至省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关于院系设置,二者都将之前的“学科”改为“学院”,规定须设置三个学院以上的,才能称为大学,否则,只能称为独立学院。关于治理结构,二者都规定校务会议、院务会议和系务会议三级管理结构,进一步完善校内治理体系。国民革命军北伐成功后,为迎合民众期许,稳定秩序、巩固统治,南京国民政府将施行中的党化教育改为三民主义教育。三民主义教育思想看似注重民族的发展、民权的保障、民生的建设,实质上体现为政府试图通过强化对教育等文化活动的管制,加强对民众思想控制,实现教育为政治统治服务的目的。因此,从文本上看,两部大学法最显著的特征是更加强调政府对大学的管理,要求大学发展符合国家的利益,凸显大学服务国家的功能。

近代中国大学法的实践形态:背离与统合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大学法亦是如此。大学法是应然与实然的统一体,应然取决于法律文本所确定的内容,实然则是法律在大学实践中的实效。近代中国大学法不仅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文本中表现出不同形态,而且在实践运作中也呈现出不同面相。

(一)清末时期:仿效他国的变革探索

清末时期,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和革命运动,迫使腐朽的封建王朝变法图强,改良中国传统教育,兴办西方新式教育。然而,清政府在三部大学堂章程中明确表述日本大学规程的同时,依然恪守中国传统要义,以期达到“中体西用”的“良效”。可以说,三部章程在形式上是通过日本仿效西方大学的组织架构、专业分类、课程设置,但在制度和思想上没有接受现代大学的内在实质,确立大学自治的制度和学术自由的精神,更遑论将其贯通落实在实践之中。清廷批准由康有为、梁启超起草的章程后,同时任命孙家鼐为首任管学大臣,主持创立京师大学堂。孙家鼐与康有为、梁启超的学术思想有较大分歧,对二人草拟的章程并不满意,对其作了重大修改。1898 年 12 月 31 日,京师大学堂正式开学,在堂学生为 218 人,课业进展不畅,屡遭言路攻击,孙家鼐竭力支撑。1900 年,因义和团入京而停办。

1902 年,清廷颁令恢复京师大学堂,任命张百熙为管学大臣,主持制定《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新章程颁布后,京师大学堂存旧开新,加大西学课程开设力度,扩大西学范围和致用程度,推动“中体西用”思想实施。然而,掌握政治实权的守旧势力,为维护既得利益、强化思想控制,通过政治权力严密监督和极力制约大学堂发展,迫使张百熙离开,致使其分科大学的设想无法实现。第三部章程——《奏定大学堂章程》颁布后,一直沿用至清朝终结,彻底改变了原有官学、私学、书院等传统教育,统一了课程体例,使大学堂办学逐步走向正规,初步构建了中国现代大学的雏形。第三部章程将前两部章程赋予京师大学堂的教育行政管理权限和功能重新划分,将总理学务的权力从大学堂机构剥离出来,由总理学务大臣掌管。这为 1905 年设立专门管理教育的行政机关“学部”排除了制度性障碍,使清末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成就。

综上,前两部章程是中国仿效别国改造高等教育的初步尝试,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使其学得形而未习得神,在政治争斗和社会动荡的背景下,两部章程都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章程文本与实践表现出显著背离。第三部章程作为政治妥协的产物,凝聚了清廷官员和知识分子的教育共识,在大学堂教育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实行,章程文本与实践才趋向统合。

(二)民国初期:文本设计促进实践创新

《大学令》时期,大学教育改革派对西方现代大学的理念和制度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主动移植西方现代大学精神和制度,试图在中国建立具有大学自治制度和学术自由精神的现代大学。然而,这时的大学教育还没能及时跟上教育改革的步伐,虽然已经进入新社会,但这时的国立大学依然保留着浓厚的封建思想和官僚积习,大多师生的思想仍然停留在清末封建大学的桎梏中。1912—1920 年,全国仅有三所国立大学,即由京师大学堂改制的国立北京大学、由北洋大学堂改制的国立北洋大学、由山西大学堂改制的国立山西大学。由于大学教育基础薄弱、制度设计不尽完善等原因,使得《大学令》所确定的理念和制度早期并没有在大学实践中得以实行,直到蔡元培改革北京大学后,北京大学才开始朝着《大学令》所确定的方向发展,总体上表现为理论设计多于实践运行、文本与实践部分脱离、大学实践效果不均衡的形态。《大学令》在办学宗旨、科目标准、学位制度、治理体制等方面确立现代大学的基本结构,开启了我国现代大学建设的新纪元。

第一,探索践行“学术本位”办学宗旨。在教师任用方面,刚刚改制的北京大学依然保留大量京师大学堂时期的中外籍教员,其中有学术观点激进革新者,有学术思想保守持旧者,不乏滥竽充数者,教师素质和学术水平整体不高,难以实现“学术本位”办学宗旨。在教育观念方面,师生依然秉持清末时期“学以致用”观念,教员多将大学看作“灌输固有知识的机关”,学生多将大学视为追求功名利禄的手段或路径,没有形成学术研究乃大学教育之天职、大学乃高深学术孕育场的学术观念。在研究机构方面,虽然《大学令》规定“大学为研究学术之蕴奥,设大学院”,但国立北京大学在建设之初,并没有设立大学院,也没有成立开展高深学术研究的组织机构。1917 年,蔡元培执掌北京大学之后,极力倡导“学术研究”,采取兼容并包的办学思想,解雇学不副实者,聘任名师大家,改造学风,设立致力于科学研究的文、理、法三科研究所,至此,北京大学“学术本位”宗旨才得以实行。

第二,修订调试大学成立条件。《大学令》规定设立大学必须以文、理两科为基础,若文、理两科中一科都不具备的,则不得称为大学。但在实际运作中,除了北京大学之外,其他国立大学的学科设置均不符合“文理为基”标准。如此高标准规定大学的设立条件,大大超出了大学发展实际情况,以致在1913—1920 年,除北京大学、北洋大学和山西大学三所国立大学之外,再无新增国立大学。为了消除文本与实践的背离,1917 年,政府颁布《修正大学令》,特别修改了大学设立标准,降低大学设立的门槛,允许成立单科大学,由此才推动国立大学快速发展。

第三,探索践行“教授治校”治理体制。在研究机构设置方面,虽然《大学令》规定大学应设讲座制,但实践中三所国立大学均未设立讲座制。《大学令》规定了评议会和教授会制度,但北京大学直到 1915 年才设立评议会。当时主要由校长、庶务主任、学监主任等少数人组成,管理权力归属没有实质变化,评议会仅是一个“空架子”。蔡元培改革北京大学时,才正式创建评议会和教授会,将评议会作为大学的最高立法和决策机构,将教授会作为教授参与大学管理、保持学术独立的重要路径,推行“教授治校”治理体制。

(三)北洋政府时期:实践探索推动法律修订

北洋政府时期,政权频繁更替,政局复杂混乱,政府在处理大学发展上力不从心,使大学发展有一个相对宽松、自由的政治环境。经济上,民族工业得到较大发展,为教育发展积累了资本,增强了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文化上,新文化运动推动美国教育思想及其大学模式引入中国。由于《国立大学校条例》保留了《修正大学令》放宽大学设立条件的规定,使中国大学进入“大发展”时期。条例颁布之前,北京大学、北洋大学、东南大学等具有代表性的国立大学,就已开始借鉴美国大学进行改革,在校内设立学系、选科制、推广部、董事会等制度,这些改革取得的经验直接推动政府在《国立大学校条例》中规定相关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国立大学校条例》是对中国大学仿效美国大学进行改革取得的成果在法律层面的固化。

这一时期大学法文本与实践的背离主要体现在大学治理方面。第一,有的大学没有实行董事会制度。如北京大学因教授群体的强烈反对,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立董事会制度。东南大学虽然在条例颁布前就已经实行董事会制度,条例颁布后,根据北洋政府教育部训令,东南大学修正《组织大纲》,废除董事会,恢复了评议会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增强教授会的权力。其缘由主要是因为董事会制度不仅没有减少政府对大学的干涉,反而导致外部势力过多干涉大学,严重损害大学自治,从而遭到大学内部力量的反对。第二,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形态各异。当时很多国立大学根据自身的治理传统和需要,自行设置评议会、教务会、校务会议或教授会等机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形成一个统一的治理结构体系,处于一种杂乱无序的形态。

这一时期大学法文本与实践的统合突出表现在学系和选科制两个方面。关于学系,条例颁布后,大多数国立大学都设置了学系,使学系制扎根在中国大学,最终形成“校—科—系”三级管理体系。关于选科制,条例颁布后,极大推动国立大学在课程的规划、内容、种类和选修方式等方面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立大学都不同程度地实施了以通识教育为核心、以选科制和学分制为手段的课程改革,成为近代中国大学在教学体制上的一个重要特征。

(四)国民政府时期:文本与实践趋向统合

国民政府时期,《大学组织法》内容规定比较全面,制度设计比较完整,对中国大学的发展趋向和实践运作产生了重大影响,推动中国大学取得更大发展。由于这一时期关于大学的立法技术和教育实践都达到一个更加成熟的程度,所以较前法相比,这时大学法的文本与实践更明显地趋向统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办学宗旨上,《大学组织法》颁布后,当时已设立的大学都纷纷遵照“注重实用科学”办学宗旨,重新调整组织大纲、学科分类、学系划分和课程设置等制度;新设立的大学也能遵照法律,践行注重实用科学的办学宗旨,师生对实用学科的热情高涨,使得大学实用科学得到快速发展,扭转了以往大学学科不协调的状况。

第二,在学院设置上,《大学组织法》颁布后,许多尚未设置学院的大学主动遵照整改,要么将学科或较大的学系升为学院,要么将较小的若干相近学系合并为学院,学院建制逐渐在全国大学中推行,形成大学“校—院—系”三级管理体系。

第三,在研究院所设置上,《大学组织法》颁布后,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配套法令《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规定在大学院之下设若干研究所,须具备三个研究所的才能称为研究院,研究所之下设若干学部。按照法律规定,多数大学都加紧筹办大学研究院所,一时研究所和学部数量大幅增长。但是,由于各个大学的发展水平和规划设计不相同,这时研究院所的构架不完全相同,主要呈现两大类型:一是大学有三个以上研究所的,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研究院,研究所隶属于研究院,研究院与学院同级。二是大学没有达到三个研究所的,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成立研究院,然而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研究所的隶属关系,这就造成实践中有的研究所隶属于学系,有的隶属于学院,有的直接隶属于大学。

当然,《大学组织法》也存在文本与实践相背离的情形,主要体现在大学治理方面。《大学组织法》规定了校务会议、院务会议和系务会议三级管理结构,多数大学按照法律规定设立三级管理结构,但有一些大学则依然遵循民初确立的“教授治校”治理传统,保留评议会、教授会等教授参与治校的机构,意在保障教授参与学校治理的权利,争取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现代大学精神,如国立北京大学、国立清华大学等。值得一提的是,为突出国立中山大学的特殊地位,国民政府无视法律已取消董事会的规定,决议在中山大学设立董事会,选举蒋介石、宋子文、戴季陶、胡汉民等九人为董事,使一个校外政治团体凌驾于大学之上。这一事例突出反映了独裁政府对法律的藐视,将法律视为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有用则用之,无用则弃之,将独裁政府意志置于法律之上,公然践踏法律权威,破坏法治秩序。

综上,近代中国大学法在理想与现实、传承与借鉴、变革与稳定之间反复选择与调试,且在每一个阶段都显露出不同的实践形态,在文本与实践关系上既有背离,又有统合。整体上,早期大学法的文本与实践存在显著背离情形,但随着大学立法技术不断成熟、大学发展实践不断调适,使得大学法的内容逐步具体化。这不仅更加符合大学发展的实际,也为大学实践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促进大学更大程度地实现立法所确立的发展目标,使大学法的文本与实践趋向统合。

近代中国大学法演变的审视:理性与自主

近代中国大学是中国大学现代化进程的开端。现代化,不仅体现为一种理性的文化精神,更体现为一种理性的制度安排。因此,从精神和制度两个层面审视近代中国大学法的发展演变,主要体现为倡导自主精神的时代导向、宣扬科学精神的价值导向和推广民族国家思想的政治导向。

(一)倡导自主精神的时代导向

近代以来,受西方文化思想影响不断加强,中国知识界在反思传统文化中孕育产生了一种近代学术观,具体表现为中国知识分子对待西方学术的态度、对待政治与学术关系的态度、对待学术本身的态度。例如,清末时期的中体西用思想、民初时期的兼容并包思想、北洋政府时期的实用主义思想、国民政府时期的国家主义思想等。这种近代学术观的发展演变对中国大学变革也产生了深刻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学术自由作为大学的办学宗旨和基本功能,确立学术本位的教育观念;二是将大学自治作为大学的发展原则和运作方式,确立教授治学的治理模式。在近代中国大学法的文本与实践中嵌入倡导自主精神的时代导向,重建了中国大学的合法性基础。

在教育观念上,大学堂章程在文本中规定“端正趋向、造就通才、学术进步”宗旨,但实践中表现出以“忠君尊孔”为前提,以“学以致用”为目的的宗旨,体现的是“中体西用”的教育思想。《大学令》规定“教授高深学术”宗旨,还提出学术能力是“人才培养”的评价基准,而人才培养又是服务国家的前提,这就表明学术研究在“人才培养”和“服务国家”中的基础性作用,确立学术研究的中心地位,体现了“学术本位”办学宗旨。《大学令》取消“经科”,将其纳入文、史、哲等学科之下,构建以文、理两科为主干的现代学科体系,这样既实现了“保存国粹”,又有利于中西文化的均衡发展,体现中国大学从精神上超脱“中体西用”的精神桎梏,转向以研究高深学术为职志的大学精神。《大学令》首次在文本中确立“学术本位”办学宗旨,强调学术研究是大学的本质,是大学制度形成和运作的逻辑基点,将西方现代大学理念扎根于中国大地,融为中国现代大学的教育观念,顺应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潮流,对中国现代大学的转型发挥了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影响。

在治理模式上,大学堂章程实行在管学大臣统领下、按照严密等级制度管理的体制,实为“官吏治校”。《大学令》确立“三体两会”治理结构,意图在大学推行“教授治校”治理体制。然而在实践中,大学自创设之初,就受到政府不断强化的干预和社会持续的影响,难以实现纯粹意义上的“教授治校”。1917 年蔡元培改革北京大学时,为推行“教授治校”治理体制,按照法律规定在大学设立评议会、教授会,并制定有关章程、细则,以保障其运作,将中国大学“教授治校”治理体制推向最高点。由于治理结构所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新文化运动后,蔡元培决议改造“教授治校”体制,重新颁布大学章程,规定大学除设评议会和教授会外,还设行政会议、教务会议和总务处等行政管理机构,增加行政权力在大学治理结构中的权重,使教授群体专治于学术事务,北京大学由此转向“教授治学”治理体制。《大学组织法》颁布后,北京大学新任校长蒋梦麟提出“教授治学、学生求学、职员治事、校长治校”治理方针,并颁布《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改革大学内部治理体制,取消评议会,设立校务会议和行政会议,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了“教授治学”治理体制。

近代中国大学的历史发展证明,中国大学的自主精神蕴含着西方大学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双重内涵,从中国大学兼容并包的理念中可以看到西方大学学术自由的印迹,在中国大学推行学术自治的组织和体制创新上也蕴含西方大学自治的传统。但是,中国大学并不是完全照搬全收西方大学,其中又有着明显不同于西方大学传统的具有中国本土文化的内在精神气质,这种对中国固有文化传统的体认,构成中国大学自主精神的源头。

(二)宣扬科学精神的价值导向

19 世纪中叶,随着科学主义取代人文主义成为在大学中占支配地位的知识价值观,科学精神逐渐成为西方大学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留美学生任鸿隽在《科学精神论》中指出,科学精神是“求真理而已”。而梁启超将科学精神解释为“可以教人求得有系统之真知识的方法”。有当代学者提出“科学精神集中体现在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的精神气质之中,其首要乃是理性精神和实证精神”。近代中国大学法的文本与实践对科学精神的崇尚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将科学作为大学及其立法的核心观念或基本价值,进而上升为一种思想的理性精神;二是把科学不仅仅理解为科学思想,更是一种广义上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一种与迷信、盲从、愚昧相对立的崇尚实证的实证精神。

近代中国大学法在移植西方大学时,逐渐吸收融合西方大学的科学精神。然而,由于中西设立大学的背景和宗旨的差别,中国大学的科学精神与西方大学存在着诸多差异。大学堂章程在仿效西方大学过程中,只能说是受到科学精神的影响,初步建立了体现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学科体系,从中国封建社会“四部之学”转为近代社会“七科之学”。《大学令》起草者对西方大学崇尚科学研究的大学精神的理解最为深刻,将科学作为大学法的核心观念或基本价值,确立具有现代大学意义的教育体系、学科体系和治理体系,即构架以预科学生、各科和大学院学生组成的教育体系,设立包含文、理、法、商、医、农、工等科的学科体系,构建由评议会、教授会和教务会等制度为核心的内部治理体系。蔡元培改革北京大学时,不仅提倡科学知识的学习与传授,尤其重视科学精神的培养,把真、善、美的高度统一作为科学研究的最高价值准则,并提出“知识以外,兼养感情,就是治科学以外,兼治美术”。所以说,在近代中国大学法发展进程中,《大学令》是真正引入西方大学科学精神的开始,并逐渐将其发展成为中国大学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美国大学倡导与德国大学科学观不同的实证科学思想,认为大学是知识的宝库和人才汇集的场所,追求知识的创新和实用,社会中发生的各种问题,都可在大学寻求解决之道,大学通过将必需的知识与技能供给社会中的人,积极介入社会事务,达到服务社会的目的。新文化运动后,受美国大学及其教育思想的影响,中国许多大学开始设立推广部,并在办学大纲中增加“服务社会”的内容,以此推行“社会服务”功能。1922 年,“壬戌学制”也明确规定大学教育应“适应社会进化之需要”。这些举措直接推动《国立大学校条例》规定大学得设董事会和推广部,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大学与社会的联系,确立大学社会服务功能。这时中国大学的科学精神不仅是一种思想或观念,而且已经拓展成为大学教育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大学教育不能与社会生活脱节,既要重视社会经验,又要运用于社会实践,用行为效果来证明理论或学说的合理性。

近代中国大学法对科学精神的认识逐步深化也体现在学科体系构建方面。在西方大学学科体系引入过程中,《大学令》起草者更为关注学科知识,将重点放在争取学科应有的地位上。《国立大学校条例》起草者则更多关注学科体系整体,重视学科与大学内外实际环境的结合,将重点放在完善现代学科体系上。这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大批留美生归国后,在中国一些著名大学积极筹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学科建设工作。他们开创新学科,开设新课程,编写新教材,有力地推进中国学科文化的现代转型。例如,胡明复在东南大学创建了数学系,何育杰在北京大学创建了物理系,庄前鼎在清华大学创建了机械工程系。社会科学方面,金岳霖在清华大学创办了哲学系,吴宓等在清华大学创办了国文系。这些新创建的系科成为现代学科得以传播与发展的重要阵地,逐步扩散至全国各地的大学,有力推进新领域的科学研究,为实现大学学科的教育、研究、推广等功能奠定了学术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推广民族国家思想的政治导向

20 世纪的中国,建立现代民族国家是最迫切的任务。梁启超曾提出:“今日欲救中国,无他术焉,亦先建设一民族主义国家而已。”在近代中国由封建专制转向民族国家进程中,通过教育实现救亡图存、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已经成为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的共识。面对开通民智、救亡图存、建立民族国家的历史使命,推广民族国家思想成为近代中国大学法的必然选择。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阶层和不同的运作条件下,近代中国大学法推广民族国家思想的具体内涵、目的追求和实际效果大相径庭。大学堂章程时期,当政者认为,德国、日本等国因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而崛起,试图通过仿效这些国家的高等教育模式,引入西方科技文化,培养通达中外治学的人才,以延续和巩固其封建专制统治。《大学令》时期,民主主义、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希望在科学自由、民主法制的基础上,通过大学教育培养顺应国家和民族发展需求的急需人才,使中国实现西方资本主义式的民主富强。《大学组织法》时期,当政者企图在独裁统治下,通过大力发展大学教育,实现救国强兵的政治目的。从技术层面看,三个时期大学法的民族国家思想都是为了学习引进西方先进科学。从价值层面看,《大学令》的民族国家思想,则与大学堂章程、《大学组织法》有明显差异。前者由于立法阶层的社会地位、知识教养、职业特征以及和工农民众的隔膜,许多有关民族国家的设计虽然和中国社会走向世界、走向现代化的总趋势相符,却往往因脱离中国社会实际而难以完全实现,最为典型的便是对西方大学自治制度和学术自由精神的移植。然而,他们取法先进国家经验的超前思考和理性思辨,又使他们的构想具有相当的科学预见性和发展的长久生命力。与大学堂章程、《大学组织法》谋求统治阶级的狭隘私利不同,《大学令》时期献身于教育事业的知识分子,大多继承了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忧患意识和殉道精神,深切明了中西方在制度、技术、观念等方面的差距给国家和民族带来很大伤害。因此,他们希望通过教育特别是大学教育,培植新人,开启民智,构建现代民族国家思想,建设现代民族国家。

实践是第一性的,在实践中产生理念、思想、理论,与实践相互作用,形成推动社会变革的重要机制。近代中国大学法是一个西方大学模式在中国的移植和改造的过程。在借鉴和移植别国大学有益经验的过程中,中国大学法也在不断调试,探究中国大学的定位,谋划中国大学的发展道路,反映出对教育理念、教育制度的不断探索与创新,正是这些探索,使得中国大学教育焕发出生机和活力。同时,近代中国大学法又是一个文本与实践从显著背离到趋向统合的过程。法律的文本与实施之间可能是相符的,也可能是背离的。大学法的立法者运用基于实践形成的理念、思想和理论,制定大学法律,指引大学发展,反过来大学教育的实践探索也会影响立法,促进大学法律不断修订,正是二者之间既有张力又有矛盾的互动关系,推动中国大学朝着现代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因此,时代与社会的不断发展是大学教育理念和教育制度不断创新的动力,只有立足自身的发展历程和现实背景,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我国大学才能在服务国家与走向世界的教育强国建设进程中,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

来源 | 《教育研究》2023年第9期

作者 | 鲁幽(中国教科院教育法治与教育标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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